最高法:再次确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所以,入库案例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其中劳动争议案例42件,人事争议1件,包括8件指导性案例和35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从前述规定的文义出发,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实践中,常有已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01、基本事实
马某于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入职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骑马山人大公务员小区,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某因受伤在2020年11月23日后再未给物业公司提供劳动,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2021年7月6日,马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2、争议焦点
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到底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03、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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